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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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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025-09-26 16:48: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