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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金额累计计算标准是啥

杨* 广东-江门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9.23 02:24:57 495人阅读

盗窃犯罪金额累计计算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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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犯罪金额累计计算是合理且必要的,能准确衡量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以适用刑罚。

若每次盗窃行为都构成犯罪,直接累计盗窃数额来定罪量刑。单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后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连续盗窃故意的连续作案,同样累计计算数额。而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不累计入犯罪金额,除非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要准确认定每次盗窃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严格按照规定累计计算。
2.加强对“多次盗窃”等概念的解释和宣传,让公众了解法律规定。
3.对于涉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情况,建立清晰的处理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025-09-23 10: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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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多次盗窃时犯罪金额累计计算,当每次盗窃都构成犯罪,直接将各次盗窃数额相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能全面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2)单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在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属于多次盗窃情形,累计数额后要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多次小额盗窃行为的规制。
(3)对于连续作案且主观有连续盗窃故意的,同样累计计算数额,以准确认定犯罪情节。
(4)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不累计入犯罪金额,除非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这保证了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提醒:
实施盗窃行为会面临法律后果,即使单次金额小也可能因多次盗窃被追究责任。若涉及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9-23 08:5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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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每次盗窃都构成犯罪,直接累计盗窃数额来定罪量刑,要保留好每次盗窃数额的相关证据,方便司法机关认定。
(二)单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应注意收集证明盗窃次数和时间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以便累计数额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能准确认定。
(三)对于连续作案且有连续盗窃故意的,同样要保留好每次盗窃数额的证据,准确累计数额。
(四)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不再累计,但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除外,要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若有撤销可能,保存好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09-23 06:5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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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盗窃,犯罪金额累计计算。每次盗窃都构成犯罪的,直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
2.单次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属多次盗窃,累计数额追究刑责。
3.连续作案且有连续盗窃故意的,也累计数额。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不累计入犯罪金额,除非处罚决定被撤销。累计金额是为准确衡量危害,适用刑罚。

2025-09-23 04:5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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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犯罪金额一般累计计算,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已受有效行政处罚的通常不再累计。
法律解析:
在法律中,对于盗窃犯罪金额的计算有明确规定。若每次盗窃行为都构成犯罪,直接将盗窃数额累计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若单次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在二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就属于多次盗窃,累计数额后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连续作案且主观有连续盗窃故意的,同样累计计算数额。但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通常不累计计入犯罪金额,除非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这样做的目的是准确衡量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适用合适的刑罚。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23 04:20:15 回复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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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0 10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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