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与对方就探视方式、时间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行使探视权。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探视的方式和时间。
(三)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责任,不能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
(四)当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协议,不利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视,恢复后应继续。
法律解析: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是亲权的派生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需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视,待中止事由消失,探视权应当恢复。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子女权益和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探视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基于亲权派生的法定权利,源于父母子女关系这一身份权。比如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其对子女的亲情和关心可通过探视权来体现。
(2)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给予了双方自主安排的空间,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情况。
(3)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探视权的合理行使。
(4)当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有权中止其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恢复。这体现了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
提醒:直接抚养方应积极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避免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具体案情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探视权,这是基于亲权派生的法定权利,体现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2.解决措施与建议:首先,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以保障孩子的稳定生活环境。其次,直接抚养方需认识到协助配合是法定义务,应积极履行,避免阻碍对方行使权利。最后,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况,要及时向法院反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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