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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算出轨证据吗

郑** 浙江-上虞 离婚咨询 2025.09.22 00:41:29 372人阅读

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算出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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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律层面,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本身不能作为直接证明出轨的证据。直接证据需要能够确凿地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删除通话记录仅体现出其有隐瞒与异性联系的意图。
(2)然而,删除异性通话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当它与其他证据,如亲密照片、视频、暧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时,法院有可能据此认定出轨事实。

提醒:
发现配偶删除异性通话记录,要注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不同案情所需证据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22 0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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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发现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时,先保持冷静,留意老公日常行为是否有异常,比如是否经常晚归、对手机很保密等。
(二)在日常生活中,留意收集其他可能的证据,像配偶与异性的亲密照片、视频、暧昧聊天记录,或者寻找相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三)若要使用这些证据维权,需保证证据来源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可作为认定出轨事实的依据。

2025-09-22 04:5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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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删异性通话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出轨,出轨证据得能直接证明配偶和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删记录只能说明其隐瞒和异性联系。

2.该记录可作间接证据,能和亲密照片、视频、暧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若能形成完整链条且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可能认定出轨。

3.发现这种情况,要留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维护权益。

2025-09-22 03:3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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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不算直接出轨证据,但可作为间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或能证明出轨事实。
法律解析:
在法律上,出轨证据需直接证明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仅体现其隐瞒与异性联系,不能直接证实出轨。然而,该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它能和配偶与异性的亲密照片、视频、暧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当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时,法院可能认定出轨事实。所以,发现配偶有删除异性通话记录的情况,可留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收集证据或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2 02:3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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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删除异性通话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出轨。出轨证据要求能直接证实配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删除通话记录仅体现其隐瞒与异性联系,无法直接认定出轨。
2.该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它能和配偶与异性的亲密照片、视频、暧昧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组合成证据链。当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时,法院有可能认定出轨事实。
3.建议发现删除通话记录情况后,留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2 00:47:26 回复

解答如下,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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