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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财物能返还吗

汤** 广西-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9.21 03:36:45 496人阅读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财物能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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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一般财物能返还。因为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无效。

2.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有过错就各自担责。

3.第三人发现恶意串通情况,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物。财物无法返还时,可主张折价补偿并让过错方赔偿损失。

2025-09-21 0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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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财物通常能返还。依据法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
2.当第三人发现恶意串通情况,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行为无效,以此要求行为人返还财物。
3.若财物无法返还,第三人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同时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所受损失。若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建议第三人及时收集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力证明自身主张,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21 07:4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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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财物通常能返还,无法返还可主张折价补偿及损失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第三人发现恶意串通情形,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物。若财物无法返还,可主张折价补偿并让过错方赔偿损失。如果遇到此类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9-21 06: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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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发现恶意串通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用以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事实。
(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确认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物。在申请时,准备好详细的材料说明情况。
(三)若财物无法返还,第三人可主张折价补偿,同时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需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09-21 06:0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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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是法律对这种不诚信、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这是恢复原状的基本要求,让财产回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若财物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需折价补偿。这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4)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这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第三人发现恶意串通情形,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行为无效,来要求返还财物。若财物无法返还,可主张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

提醒:第三人发现恶意串通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09-21 04:16:12 回复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就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范畴,又称做恶意通谋。是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由此看,恶意串通必须串通各方为了非法目的而共同损害他人的利益,应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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