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凉山法律咨询 > 凉山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刑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如何量刑处罚

刑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如何量刑处罚

贾** 四川-凉山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9.20 07:01:29 318人阅读

刑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如何量刑处罚

其他人都在看:
凉山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凉山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多样,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强奸、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会数罪并罚,收买后出卖按拐卖妇女罪定罪,按意愿不阻碍返回原居住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在收买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比如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会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非法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同样会按照相关犯罪规定定罪后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若收买后又将妇女出卖,性质更恶劣,直接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收买者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法律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一些具体情节。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20 12:48:01 回复
咨询我

1.收买被拐卖妇女,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若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定罪,与收买罪数罪并罚。

3.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行为,依相关犯罪定罪,与收买罪数罪并罚。

4.收买后又出卖,按拐卖妇女罪定罪。

5.按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原居住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09-20 11:05:32 回复
咨询我

1.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既遂量刑因不同情形而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有强行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分别按强奸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2.对于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建议司法机关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让公众了解此类犯罪的严重性,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相关犯罪行为。

2025-09-20 10:43:5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体现了对该行为的基本法律制裁。
(2)若强行与被收买妇女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定罪且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表明法律对侵犯妇女性权利行为的严厉打击。
(3)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按相关犯罪规定定罪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全面保护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
(4)收买后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避免行为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更重处罚。
(5)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鼓励行为人及时改正错误。

提醒:收买被拐卖妇女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遇到相关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025-09-20 08:58:57 回复
咨询我

(一)若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应避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会以强奸罪定罪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
(二)不能对被收买妇女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否则会按相关犯罪规定定罪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
(三)不要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又将其出卖,否则会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四)若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可按照其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这样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09-20 08:03: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算既遂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视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哪怕罪犯只成功实施了拐卖行为的一部分,即使妇女、儿童还没卖出去,也构成犯罪既遂。比如说,行为人已经成功拐骗了妇女、儿童,即使还没找到买家,也算犯罪既遂。

    2024.10.14 1559阅读
  •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既遂量刑怎么判

    专业解答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如果被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已达到既遂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将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案人员在收买后没有虐待被拐卖儿童,且不妨碍解救进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4.09.27 1279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有行为既遂该如何定罪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诱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进行贩卖。 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并且是以贩卖为目的,就构成犯罪。 在定罪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人数、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刑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通常是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没收财产。

    2024.09.26 1923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何时既遂

    专业解答以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移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作为既遂标准。任何上述行为都构成犯罪既遂,这严重侵犯了妇儿的人身自由和尊严,性质极其恶劣。司法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意。

    2024.09.23 1795阅读
  •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应该判刑几年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的量刑会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根据《刑法》第240条,对于既遂的犯罪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对于未遂的犯罪者,会根据其犯罪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以及未遂的原因,与既遂的犯罪者进行比较,然后裁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4.09.23 1785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