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补偿金是单位解约或终止合同时给劳动者的补偿,按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
2.工资按应得算,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等货币收入,但不包括单位缴的社保费。
3.社保费是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向经办机构缴的,有法定强制性,和补偿金性质不同。
4.单位支付补偿金时,要按劳动者工资标准核算并支付。
1.劳动补偿金不包含社保费。劳动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是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工资计算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社保费不在其中。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费用,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与劳动补偿金性质不同。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补偿金时,要按规定以劳动者工资为标准核算并支付,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结论:
劳动补偿金不包含社保费,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解析:
劳动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计算依据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然而不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费用,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和劳动补偿金性质不同。所以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补偿金时,需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来核算并支付。如果在劳动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核算劳动补偿金时,明确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统计劳动者工资时,要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核算时,严格将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排除在劳动补偿金计算范围外。
(四)按规定以劳动者工资为标准准确核算并支付劳动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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