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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登记的房子能否被执行

付** 福建-福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9.17 03:17:18 401人阅读

预售登记的房子能否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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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登记的房子能被执行。预售登记是购房者为保障未来物权的登记,虽不产生物权效力,却可限制开发商卖房。
2.开发商被执行时,法院能执行已预售登记的房屋,但要保障购房者权益。若购房者付全款、实际占有且对未过户无过错,法院不能执行;仅付部分价款的,在合理期限付完余款可排除执行。
3.购房者被执行时,法院可对其预售登记房屋执行,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可强制过户。

2025-09-17 06: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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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登记的房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执行。预售登记能限制开发商处分房屋,但不产生物权效力。
2.当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若购房者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且对未过户无过错,法院不得执行;若仅支付部分价款,可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剩余价款排除执行,以此保障购房者权益。
3.当购房者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对其预售登记的房屋采取强制过户等执行措施。
建议开发商严格遵守预售登记相关规定,避免因自身问题影响购房者权益。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及时了解房屋产权情况,按规定支付房款并积极推动过户手续办理,降低被执行风险。

2025-09-17 06:3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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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预售登记的房子可以被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有不同执行情况,且要保障购房者相应权益。
法律解析:
预售登记是购房者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登记,虽不产生物权效力,但能限制开发商处分房屋。当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执行已预售登记的房屋,不过要保障购房者权益。若购房者已付全款且实际占有房屋,同时对未过户无过错,法院不得执行;若仅支付部分价款,可在合理期限内付完余款排除执行。当购房者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同样可执行其预售登记的房屋,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可进行强制过户等执行措施。如果遇到预售登记房屋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7 06:1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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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时,若购房者已付全款且实际占有房屋,同时对未办过户无过错,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供付款凭证、实际居住证明等证据来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购房者仅支付部分价款,应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剩余价款,并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排除执行。
(三)购房者作为被执行人时,要配合法院执行程序,若对执行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5-09-17 05: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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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预售登记虽不产生物权效力,却能限制开发商处分房屋。这是购房者保障自身将来实现物权的重要手段。
(2)当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执行已预售登记的房屋,但要保障购房者权益。若购房者已付全款且实际占有房屋,同时对未过户无过错,法院不得执行。
(3)若购房者仅支付部分价款,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剩余价款后,可排除执行。
(4)若购房者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对其预售登记的房屋执行,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采取强制过户等执行措施。

提醒:
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要关注预售登记房屋的执行风险。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17 04:48: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①、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②、两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预售合同备案中无从体现。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当然的假处分命令应该也可以)。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⑤、权利性质也不同。预售合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性质,而预告登记属于私法的权利保全性质。⑥、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赋于预告登记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现行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⑦、预售登记没有失效制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的效力,只有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会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预售资格审查手段,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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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7 12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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