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签订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可依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所以签订协议时要确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若想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要争取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提前与其他股东沟通说明情况。
(三)在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及时进行股东身份变更登记,以便行使完整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若符合此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
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权利,但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和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条件不同,前者需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后者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解析: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却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主体。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此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隐名股东能依据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然而,若隐名股东要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由于股东权利涉及财产利益和公司人合性等因素,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后隐名股东可进行股东身份变更登记,行使完整股东权利。如果在隐名股东主张权利方面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精准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1)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却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主体。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此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隐名股东能依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2)若隐名股东想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因为股东权利不光涉及财产利益,还与公司人合性等因素相关。一旦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可进行股东身份变更登记,从而行使完整股东权利。
提醒:
签订代持股协议务必确保其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有严格条件,不同情况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有条件限制。若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可依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要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隐名股东在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投资权益。
-若想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争取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之后及时办理股东身份变更登记,以便完整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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