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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赵** 天津-河西区 房屋拆迁咨询 2025.09.16 07:28:22 472人阅读

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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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管公房方面,承租人一般为补偿权利人。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其也可获补偿。要确认是否为共同居住人,需核查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是否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居住是否困难。
(二)自管公房方面,先看单位与职工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承租人与单位通常共同参与拆迁补偿分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虽然公房承租人与所有权人概念不同,但在拆迁补偿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相关权益人也会给予合理补偿,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2025-09-16 11: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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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的确定需区分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通常承租人是补偿权利人,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也可能获补偿;自管公房按单位规定和协议处理,无约定时承租人与单位共同参与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直管公房,考虑到承租人对公房的使用权益,一般认定其为补偿权利人。而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因长期居住等因素,其居住权益也应得到保障,所以也可能获得补偿,这些条件包括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等。对于自管公房,单位基于其对房屋的管理和所有等权益,会按内部规定和相关协议来确定补偿权利人,没有约定时承租人与单位共同参与分配。总之,确定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要综合房屋性质、租赁关系、居住情况等因素。如果您在公房拆迁补偿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16 10:2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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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直管公房方面,一般情况下补偿权利人是公房承租人。不过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他们也能获得相应补偿。共同居住人认定有严格条件,需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2)自管公房的补偿权利人确定,通常按单位内部规定和相关协议处理。若单位与职工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时,承租人与单位通常会共同参与拆迁补偿分配。所以,确定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要综合房屋性质、租赁关系、居住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
确定补偿权利人时要仔细审查相关条件,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09-16 08: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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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确定需综合多因素判断。直管公房一般承租人是补偿权利人,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其也可能获补偿。自管公房按单位内部规定和相关协议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承租人与单位共同参与分配。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直管公房,要严格审核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包括户口、居住时间和住房情况等,避免不符合条件者冒领补偿。
-自管公房单位应完善内部规定和协议,明确补偿分配方式,减少争议。
-拆迁部门要做好公房性质、租赁关系和居住情况的调查,确保补偿分配公平合理。

2025-09-16 08: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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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管公房:一般承租人是补偿权利人。若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也能获补偿。共同居住人需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超一年,且本市无房或住房困难。

2.自管公房:按单位内部规定和协议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承租人与单位共同参与分配。

确定补偿权利人要综合房屋性质、租赁关系、居住情况等因素。

2025-09-16 08:18: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一、什么是公房我国目前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权人缴纳房租。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才酝酿着公房拆迁过程中所必然导致的权益纠纷。二、受补偿对象即承租人的确定与变更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就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这里面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所以,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一、什么是公房我国目前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二者之间只是所有权主体不同,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房的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之间是房屋租赁的关系,使用权人实质上就是公房的承租人,定期向所有权人缴纳房租。正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才酝酿着公房拆迁过程中所必然导致的权益纠纷。二、受补偿对象即承租人的确定与变更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就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这里面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所以,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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