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股权质押本质是股东以股权作担保向债权人出质,仅涉及股权交换价值,通常不影响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权。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属于固有权利。
(2)在无质权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时,出质股东在股权质押期间,可正常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按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3)若股东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质权人实现质权使股权转移,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在公司股东决议中的相关权利也会丧失。
提醒:
出质股东应注意质权合同约定和自身债务履行情况,避免因违约导致股权转移失去股东权利。不同股权质押情况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出质股东,正常情况下可按公司章程参与公司决策,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无需因股权质押而放弃权利。
(二)质权人应在质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若担心股东违约影响质权实现,可提前与出质股东协商特殊条款。
(三)公司在进行股东决议时,要确认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若有质权合同特殊约定,需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条表明股权质押主要涉及担保关系,未明确限制股东基于股东资格的决策等权利,除非有特别约定。
1.股权质押通常不限制股东决议。股权质押是股东拿股权作担保向债权人出质,只涉及股权交换价值,不影响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决策。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是股东固有权利。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出质股东在质押期仍能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按章程参与经营决策。
3.若股东违约使质权人实现质权、股权转移,原股东丧失资格,其在股东决议中的权利也会丧失。
结论:
股权质押后股东决议通常不受限,但因债务违约质权人实现质权致股权转移,原股东相关权利会丧失。
法律解析:
股权质押是股东以股权为担保向债权人出质,仅涉及股权交换价值,不影响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权。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权利是固有权利,除非质权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出质股东在股权质押期间仍可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按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然而,若股东债务违约,质权人实现质权使股权转移,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在公司股东决议中的相关权利也会丧失。如果您在股权质押及股东决议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股权质押通常不限制股东决议。股权质押只是股东以股权为担保向债权人出质,涉及的是股权交换价值,不影响股东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权利。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重大决策等权利属于固有权利,一般情况下,出质股东在股权质押期间仍可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按章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2.若质权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出质股东权利可能受限。并且当股东债务违约,质权人实现质权使股权转移,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在股东决议中的相关权利也会丧失。
3.建议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仔细审查质权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同时,公司应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确保出质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专业解答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一般不需股东大会决议,但涉及将公司净资产投资其他企业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确保担保责任不超公司有限财产权利。
专业解答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需经股东会决议批准。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制度。因涉及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事宜,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专业解答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需经股东会决议批准。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制度。因涉及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事宜,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专业解答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一般不需股东大会决议,但涉及将公司净资产投资其他企业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确保担保责任不超公司有限财产权利。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质押后股东会决议是否受限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律师解析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律师解析 是的。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律师解析 公司不能接受股东股权质押。 但是有例外情形。
律师解析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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