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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损坏应找谁负责

李** 河北-廊坊 运输损害咨询 2025.09.12 06:39:20 305人阅读

货物运输中损坏应找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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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货物运输中,若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坏,按照法律规定,承运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因为这些情况并非承运人所能控制。
(2)当货物损坏是由于承运人过错导致,像运输工具故障、驾驶员操作失误等,承运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向其索赔。
(3)对于多个主体联运的情况,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若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该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致使货物损坏时,托运人有向第三人或承运人索赔的选择权。而承运人在赔偿托运人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提醒:
货物运输过程中情况复杂,不同情形责任认定有别。建议托运人在遇到货物损坏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09-12 10: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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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货物因不可抗力、自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损坏时,托运人无需要求承运人赔偿,自行承担损失。
(二)因承运人过错致货物损坏,托运人按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准备好相关运输凭证、货物价值证明等材料。
(三)货物联运且有损失时,可向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承运人索赔,也可要求该承运人和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共同赔偿。
(四)因第三人过错货物损坏,托运人可选择向第三人或承运人索赔,若承运人赔偿,第三人需对承运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09-12 08: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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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损坏责任需具体判断。若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损坏,承运人通常不担责。
2.若因承运人过错致损,如运输工具故障、操作失误等,托运人可依合同索赔。
3.联运情况下,与托运人订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负责;某区段损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因第三人过错致损,托运人可向第三人或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赔偿后可追偿。

2025-09-12 07:4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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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责任主体要依具体情况判定,不同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律解析:
在货物运输中,责任承担规则多样。若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致货物损坏,承运人通常无需担责。而若因承运人过错,像运输工具故障、驾驶员操作失误等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可按运输合同向其索赔。当货物采用联运方式时,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若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该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托运人既可以向第三人索赔,也能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在实际的货物运输中,责任认定较为复杂,若您在货物运输方面遇到责任认定和索赔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2 06:4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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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责任主体判定需依据不同情况。一般来说,若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损坏,承运人通常无需担责。
若因承运人过错致使货物损坏,如运输工具故障、驾驶员操作失误等,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可依运输合同索赔。
当货物为多个主体联运时,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若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该承运人与该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因第三人过错造成货物损坏,托运人可向第三人或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托运人在运输前仔细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在货物损坏发生后,及时收集证据,以便顺利索赔。同时,承运人应加强运输管理,降低自身过错导致货物损坏的风险。

2025-09-12 06:41: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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