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单位人员要避免涉及挪用公款罪,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公款使用时,要确保决策是为了单位利益且符合单位正常运营需求。
(二)单位负责人在决定公款给个人使用时,要基于单位利益考量,并且保留好相关决策依据和记录。
(三)个人不能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及行为构成。
结论:
挪用公款犯罪主体并非只能是个人,但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该罪定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仍属“归个人使用”情形。
法律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行为,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把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出于单位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而个人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则属于挪用公款罪里“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惑,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确定,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者、国有公司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把公款给个人使用,或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
(3)若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情形。
提醒:区分单位决策和个人行为对认定挪用公款罪很关键,不同情况法律判定不同,遇复杂案情建议咨询分析。
1.挪用公款犯罪主体虽以个人为主,但并非局限于此。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
3.不过,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情形。
解决措施与建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规范公款使用审批流程。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使其明确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对于涉及公款使用的决策,要做好记录与监督,避免个人私利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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