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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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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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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什么步骤

文** 山西-临汾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9.07 03:04:13 344人阅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什么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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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要通过合法手段开展侦查活动,如询问、讯问等,确保收集的证据全面且符合法律规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情况。
(二)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撤销案件,已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侦查终结,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025-09-07 09: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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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开展系列侦查活动收集证据,对嫌疑人可采取拘留、提请逮捕等措施,侦查中发现不应追责要撤销案件,终结后符合条件的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告知嫌疑人及其律师。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有权力且有责任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如询问、勘验等,收集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而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能防止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在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并释放已逮捕的嫌疑人,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侦查终结后,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同时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刑事侦查相关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9-07 08:0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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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这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确保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的轻重。
(2)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以及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或妨碍司法程序。
(3)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就撤销案件,已逮捕的立即释放,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避免错误羁押。
(4)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有疑问时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9-07 06: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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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通过多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如询问、讯问、勘验等,以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材料。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2.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要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
3.侦查终结,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建议:公安机关应严格规范侦查活动,确保各项措施合法合规,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025-09-07 05:1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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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开展侦查活动,通过询问、勘验等措施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等证据。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检察院批捕。
2.侦查时若发现不应追责,应撤案;已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
3.侦查终结,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

2025-09-07 04:40:0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立案侦查到逮捕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步骤问题解答如下,一、立案的程序: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3、处理:二、侦查的程序: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2)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逮捕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刑诉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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