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东莞法律咨询 > 东莞夫妻债务法律咨询 > 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途径有哪些

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途径有哪些

王* 广东-东莞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9.06 07:14:40 459人阅读

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途径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东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东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若想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先查看债务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另一方有无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若有则属共同债务。
(二)看债务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像日常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形成的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
(三)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9-06 11:30:0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举证三种途径,夫妻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遵循一定规则。共债共签体现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当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时,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样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不合理开支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大家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5-09-06 10:42:39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途径,只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这样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比如维持日常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即便只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当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不过,夫妻一方因不合理开支,像赌博、吸毒等形成的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提醒:在涉及债务问题时,要明确债务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6 10:29:52 回复
咨询我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途径有共债共签、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举证三种。共债共签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涵盖日常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开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2.需明确,夫妻一方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3.解决措施与建议:夫妻在处理债务时应尽量采用共债共签方式,保障双方权益;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若涉及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注意留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的证据;夫妻双方都要避免不合理开支产生债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纠纷。

2025-09-06 09:05:02 回复
咨询我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开支: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3.债权人举证:若一方所负债务超出日常所需,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外,因赌博、吸毒等不合理开支产生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

2025-09-06 07:38:2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