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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若被继承人先后立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内容抵触,应按最后所立遗嘱内容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给予其随时修改遗嘱的自由。
2.为确保遗嘱能准确体现意愿并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详细了解法定形式要求,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存好立遗嘱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见证人的联系方式、遗嘱制作视频等。若对遗嘱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指导。
2025-09-04 05: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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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若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内容抵触,按最后所立遗嘱执行。
法律解析: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但《民法典》废止了该规定,更注重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允许遗嘱人在生命存续期间随时修改遗嘱。所以,判断遗嘱效力时,关键在于是否为最后符合法定形式所立,而非是否为公证遗嘱。若被继承人先后立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内容抵触,应按最后所立遗嘱执行。如果对遗嘱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4 03:5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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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若有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按最后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执行,不必纠结是否为公证遗嘱。
(二)立遗嘱人可在生命存续期间自由修改遗嘱,以表达真实意愿,但要确保修改后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5-09-04 02:4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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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公证遗嘱效力比其他形式遗嘱高。但《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定取消。
2.现在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若被继承人立的自书和公证遗嘱内容冲突,按最后遗嘱执行。
3.法律更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让其在生前可随时改遗嘱。所以,公证遗嘱效力并非天然更高,关键看是否为最后合法所立。
2025-09-04 01: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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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而《民法典》施行后,这一规定被废止。现在判断遗嘱效力不再依据是否为公证遗嘱,而是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2)当被继承人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按照最后所立遗嘱内容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给予遗嘱人在生前随时修改遗嘱的权利。
(3)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并非天然高于自书遗嘱,关键在于哪个遗嘱是最后符合法定形式所立。
提醒:
立遗嘱时要确保符合法定形式,若有多份遗嘱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03 23:49: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