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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吗

邓** 陕西-咸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9.03 23:45:54 408人阅读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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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若被继承人先后立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内容抵触,应按最后所立遗嘱内容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给予其随时修改遗嘱的自由。
2.为确保遗嘱能准确体现意愿并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详细了解法定形式要求,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保存好立遗嘱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见证人的联系方式、遗嘱制作视频等。若对遗嘱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指导。

2025-09-04 05: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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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法典》施行后,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若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内容抵触,按最后所立遗嘱执行。
法律解析: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但《民法典》废止了该规定,更注重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允许遗嘱人在生命存续期间随时修改遗嘱。所以,判断遗嘱效力时,关键在于是否为最后符合法定形式所立,而非是否为公证遗嘱。若被继承人先后立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内容抵触,应按最后所立遗嘱执行。如果对遗嘱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04 03:5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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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若有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按最后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执行,不必纠结是否为公证遗嘱。
(二)立遗嘱人可在生命存续期间自由修改遗嘱,以表达真实意愿,但要确保修改后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5-09-04 02:4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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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公证遗嘱效力比其他形式遗嘱高。但《民法典》施行后,该规定取消。

2.现在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若被继承人立的自书和公证遗嘱内容冲突,按最后遗嘱执行。

3.法律更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让其在生前可随时改遗嘱。所以,公证遗嘱效力并非天然更高,关键看是否为最后合法所立。

2025-09-04 01: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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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而《民法典》施行后,这一规定被废止。现在判断遗嘱效力不再依据是否为公证遗嘱,而是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2)当被继承人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按照最后所立遗嘱内容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给予遗嘱人在生前随时修改遗嘱的权利。
(3)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并非天然高于自书遗嘱,关键在于哪个遗嘱是最后符合法定形式所立。

提醒:
立遗嘱时要确保符合法定形式,若有多份遗嘱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03 23:49:0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二、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三、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您好,关于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陈志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直未婚,与其兄陈志来夫妇毗邻而居。,陈志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义,刘义于与本厂女工李梅结婚。,陈志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志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义的面,明确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其兄陈志来继承三分一,由其养子刘义继承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最终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义夫妻对陈志平经常不闻不问,一直由陈志来夫妇照顾陈志平的生活。陈志平为表示对其兄夫妇的感激之情,立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到其去世后,将属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全部出其兄陈志来夫妇继承。陈志平在遗嘱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明年、月、日。9月,陈志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陈志平的遗产时,陈志来夫妇与刘义发生了分歧,陈志来夫妇诉到要求按陈志平于所立的自书遗嘱继承陈志平的全部遗产,但最终认定,陈志平所立的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均无效,故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志平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本案中陈志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志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志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于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刘天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天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诉至要求分割刘天顺的遗产。最后判决除电视机由刘二继承外,其余的遗产都由刘兰继承。(以上文中的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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