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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去世遗留房屋怎样处理

李** 安徽-池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9.03 18:20:01 453人阅读

父母兄弟去世遗留房屋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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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兄弟去世遗留房屋处理,优先看是否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存在,就依照其规定分配房屋,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去世者对财产分配的意愿。
(2)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去世后,房屋份额由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去世时间不同,继承情况有别。若兄弟在父母之后去世,其应继承部分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若兄弟先于父母去世,兄弟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兄弟应得份额。
(3)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提醒:法定继承情况复杂,不同家庭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9-03 20: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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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是否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若有,按照协议内容分配房屋。
(二)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父母去世后,其房屋份额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三)若兄弟在父母之后去世,兄弟应继承的部分由其继承人转继承;若兄弟先于父母去世,兄弟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兄弟应得份额。
(四)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09-03 19:0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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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兄弟遗留房屋,先看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则按约定分配。

2.没有相关约定的,按法定继承处理。父母房屋份额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若兄弟后于父母去世,其应继承部分由继承人转继承;若先去世,兄弟子女代位继承。

3.法定继承中,一般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可多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2025-09-03 19:0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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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兄弟去世遗留房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其分配,无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份额有相应规定,兄弟去世情况不同继承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父母兄弟去世遗留房屋的处理,遵循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从其约定的原则。若没有相关约定,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父母去世后,房屋份额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兄弟在父母之后去世,其应继承部分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若兄弟先于父母去世,兄弟的子女能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在法定继承里,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被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如果在处理此类房屋继承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9-03 19:0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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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兄弟去世遗留房屋,处理时先看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则按其分配。没有的话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具体规则如下:
1.父母去世后,房屋份额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若兄弟在父母之后去世,其应继承部分由他的继承人转继承。
3.若兄弟先于父母去世,兄弟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同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也有特殊情况: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建议在处理遗留房屋时,各继承人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2025-09-03 18:22:18 回复

高人民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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