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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撤销监护权需付抚养费吗

周** 河北-衡水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8.31 05:38:21 377人阅读

父亲撤销监护权需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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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权和抚养义务不同。监护权是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监督保护;抚养义务是父母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法定义务。
2.撤销监护权是因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像性侵害、虐待等。
3.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不会因监护权撤销而消除。所以,父亲监护权被撤销,仍要支付抚养费。

2025-08-31 10: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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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亲被撤销监护权后,仍需支付抚养费。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监护权和抚养义务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监护权是对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抚养义务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等,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因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法定情形,像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而抚养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产生,不会因监护权的撤销而消除。所以,即使父亲的监护权被撤销,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依然存在,需继续按规定支付。如果遇到父亲被撤销监护权后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025-08-31 09:2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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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护权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有明确区分。监护权是对特定人群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财产等权益安全。抚养义务则是父母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需费用的法定义务。
(2)撤销监护权有严格的法定情形,当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才会被撤销。这是对监护人不当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3)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法定性。监护权的撤销并不会影响抚养义务的存在,父亲不能以监护权被撤销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提醒:若父亲被撤销监护权后不支付抚养费,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义务,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1 08:4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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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被撤销监护权后仍需支付抚养费。监护权和抚养义务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监护权是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保护权利,抚养义务则是父母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法定义务。

撤销监护权是因监护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法定情形,可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不会因监护权撤销而消除。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有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抚养费支付的监管,确保父亲按时足额支付;二是若父亲拒不支付,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父母对抚养义务的认识,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2025-08-31 08:2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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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父亲被撤销监护权却不支付抚养费,被监护人可通过与父亲协商,要求其按规定支付。
(二)协商不成,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促使父亲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父亲支付抚养费,若父亲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025-08-31 07:01:4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叙述的,应该涉嫌家庭暴力。根据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有以下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对于撤销监护人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第二十二条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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