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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雷* 北京-石景山区 股权咨询 2025.08.31 01:32:57 325人阅读

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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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承担分两种情形:
受让人知情时,需与转让人一同承担连带出资义务。既然受让人知晓股权未实缴仍受让,就意味着愿意担责,转让人也不能免责,双方都要向公司和债权人负责。
受让人不知情时,出资义务通常由转让人承担。转让人隐瞒未实缴情况是欺诈,受让人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出资并赔偿损失。

2025-08-31 06: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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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承担分两种情况,受让人知情时与转让人连带承担,受让人不知情时一般由转让人承担。
法律解析:在股权转让中,判断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需考虑受让人是否知情。当受让人知情时,其受让股权的行为意味着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转让人不能因股权出让就免除出资义务,双方共同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受让人不知情时,转让人的隐瞒行为构成欺诈,此时出资义务原则上仍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如果您遇到此类股权转让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8-31 05:0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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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受让人对转让股权未实缴出资知情时,按照相关规定,受让人需与转让人一同承担连带出资义务。这是由于受让人在知晓股权存在未实缴状况下仍选择受让,意味着其愿意承担对应责任,转让人也无法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出资义务,二者要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
(2)若受让人对未实缴出资不知情,通常出资义务还是由转让人承担。转让人隐瞒未实缴出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受让人可借助法律途径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出资义务并赔偿损失。

提醒: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转让人应如实披露出资情况,受让人要仔细核实。若遇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31 03: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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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承担因受让人是否知情而不同。若受让人知情,应与转让人承担连带出资义务;若受让人不知情,出资义务通常由转让人承担。
2.当受让人知情时,其受让行为意味着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转让人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双方需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此时,双方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共同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债权人权益。
3.若受让人不知情,转让人隐瞒未实缴出资情况构成欺诈。受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转让人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出资义务并赔偿损失。受让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31 02:5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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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知情的情况
受让人应与转让人承担连带出资义务,转让人不能因转让股权就免除出资责任,双方要共同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积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出资。

(二)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
出资义务通常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要求转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受让人要注意收集转让人隐瞒未实缴出资情况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8-31 02:07:49 回复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国公司注册就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不是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全部缴纳出资额前将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当怎么办?责任由谁承担?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本文分析如下:一、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二、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三、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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