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通常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过有例外。
行政机关认为需停止执行的,可自行停止。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认定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不损国家和公共利益,可裁定停止。
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依职权裁定停止。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按规定执行。
结论:
行政法领域一般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存在被告认为需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法院认为符合条件、法院依职权认为会造成重大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这四种例外情况。
法律解析: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法领域的一般原则,不过为了避免不合理情况发生,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时,可主动停止。若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会裁定停止执行。法院若依职权判断行政行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会裁定停止执行。此外,若法律、法规有停止执行的规定,需按规定执行。若在行政行为执行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是否符合停止执行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行政法通常遵循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若其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主动停止。
(2)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停止执行,当人民法院判定该行政行为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会裁定停止执行。
(3)若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执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可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
(4)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则按照规定执行。
提醒:不同情形下申请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行政法领域通常遵循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有例外情况。法律规定了四种可停止执行的情形。
1.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自行决定停止。这赋予了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的权力。
2.当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人民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会裁定停止执行。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若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会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维护了公共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按规定执行,确保有法可依。
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全面考量,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要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严格审查,确保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决定合理合法。
(一)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身判断有必要停止执行,可自行决定停止。
(二)当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时,若法院认定行政行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会裁定停止执行。
(三)法院依职权判断行政行为执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会裁定停止执行。
(四)如果法律、法规有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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