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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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此类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同意,这是基于对夫妻共同权益的保护。
(2)从银行方面,按揭房处于抵押状态,转让需先解押或获银行同意。仅一方签字,银行通常不会配合手续办理,因为银行要保障自身债权安全。
(3)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若一方擅自卖房属无权处分,不过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难以追回房屋;反之,另一方有权追回。
提醒:
卖按揭房务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若遇特殊情况需一方处理,建议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一)若要售卖按揭房,夫妻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前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银行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都能满足。
(二)提前与银行沟通,了解解除抵押或转让房产的具体流程和条件,按银行要求操作。
(三)在售卖过程中,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双方一同签字确认,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1.婚姻存续期买的按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处置需双方同意,一方不能单独签字售卖。
2.因按揭房处于抵押状态,转让要先解押或经银行同意,仅一方签字银行通常不配合手续办理。
3.不动产登记过户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字,一方擅自卖房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另一方则无法追回。所以,卖按揭房通常要双方共同签字。
结论:
夫妻一方通常不能单独签字卖按揭房,卖按揭房一般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法律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同意。按揭房因处于抵押状态,转让需先解除抵押或获银行同意,仅一方签字银行通常不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也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若一方擅自卖房,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追回,除非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遇到此类房产买卖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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