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潍坊法律咨询 > 潍坊工伤赔偿标准法律咨询 > 工作中叉车撞伤人赔偿由谁负责?

工作中叉车撞伤人赔偿由谁负责?

ask****829 山东-潍坊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8.24 14:46:15 457人阅读

工作中叉车撞伤人赔偿由谁负责?

其他人都在看:
潍坊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潍坊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586326526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潍坊 咨询解答:12689条

可以认定工伤,通过工伤赔偿。也可以通过侵权处理。

2025-08-25 09:30:50 回复
咨询我
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94665条

工作中叉车撞伤人,一般由用人单位担责。若叉车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解决方案是先确定伤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由单位赔偿。若司机有过错,单位可内部追责。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伤者可通过诉讼解决。

2025-08-24 15:02:56 回复

【法律意见】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脑出血属于心脑血管疾病,办公时无不良伤害,很难判定为工伤,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亲戚的职业是干什么的,若脑出血是此职业的职业病则成立。不然会比较麻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