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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是不能被继承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儿媳若想间接获得宅基地权益,存在两种情况。其一,若房屋是儿媳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儿媳对该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其二,当丈夫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儿媳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房屋,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可继续使用对应的宅基地。而在其他一般情形下,儿媳不具备继承资格。
提醒:
儿媳在争取宅基地权益时,需保留好建房出资、赡养义务履行等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23 10: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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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是儿媳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儿媳可收集建房出资证明、建房审批文件等材料,明确自己对房屋的部分产权,进而间接获得宅基地权益。
(二)若丈夫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保留好赡养公婆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日常生活照顾记录等,以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房屋,通过“地随房走”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25-08-23 09: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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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儿媳通常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2.儿媳可间接获宅基地权益的情形:一是婚姻期间建房,儿媳有部分产权;二是丈夫去世后,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地随房走”可继续用宅基地。
3.不符合上述情况,儿媳一般无继承资格。
2025-08-23 07:3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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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宅基地儿媳一般不能继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间接获得宅基地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在两种情况下,儿媳能间接获得宅基地权益:一是房屋在儿媳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儿媳对房屋有部分产权;二是丈夫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房屋,因“地随房走”原则,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除这两种情况外,儿媳通常无继承资格。如果您在农村宅基地继承方面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2025-08-23 06:1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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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儿媳通常不能直接继承,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可以继承。若符合特定情形,儿媳可间接获得宅基地权益。
以下是具体情形及建议:
1.若房屋是儿媳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儿媳对房屋有部分产权,此时因“地随房走”,儿媳可获得相应宅基地权益。建议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明确产权份额。
2.丈夫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房屋,进而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建议保留好赡养公婆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生活开销记录等。
2025-08-23 04:3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