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有证据表明食品有安全问题或隐患时,能查封、扣押相关食品、添加剂、产品及违法工具设备,还可查封违法经营场所。
2.执法人员要按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与清单,保管好被查扣物品。
3.若当事人对查扣措施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论: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食品有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可查封扣押相关食品等物品及场所,执法要按程序,当事人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中,当掌握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可能有安全隐患,有权对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也能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执法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且要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若当事人对这些查封、扣押措施存在异议,可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食品查封扣押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或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有证据证明食品有安全问题或隐患时,有权对相关食品、添加剂、产品及违法工具设备等查封扣押,也能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2.解决措施与建议: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及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物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财产安全。当事人若对措施不服,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既保证了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与秩序。
法律分析:
(1)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查封扣押权,前提是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可对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及违法工具设备等查封扣押,还能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2)执法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操作,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且要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
(3)当事人若对查封、扣押措施有异议,有救济途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醒:
监管部门查封扣押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应积极了解自身权利,若不服相关措施,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先进行调查取证,掌握充分证据后再采取行动。
(二)执法人员要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应详细记录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不能随意损坏或使用。
(四)当事人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其中包括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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