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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的情况下签书面合同有效吗

李* 吉林-长春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8.21 01:39:47 487人阅读

未告知的情况下签书面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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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告知情况下签书面合同的效力需综合判断。若未告知的是合同关键条款、重要信息,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合同可能是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2.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当事人缔约决定,或依交易习惯无需告知,合同仍然有效。
3.若欺诈、隐瞒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约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若有疑问及时要求对方说明;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未告知情况,受损害方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21 07: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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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一方未告知的是合同关键条款或重要信息,致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2)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当事人决定是否缔约,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无需告知,合同依旧有效。
(3)要是欺诈、隐瞒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判断合同效力需综合未告知内容性质、对合同订立的影响等因素。

提醒:签订合同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条款信息。若怀疑合同签订时存在未告知关键信息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2025-08-21 06: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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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未告知内容为关键条款或重要信息,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缔约决定或依交易习惯无需告知,可认定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若欺诈、隐瞒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主张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025-08-21 05: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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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未告知的是合同关键内容,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合同,这合同可能可撤销。受损方发现撤销事由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2.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缔约决定,或按交易习惯无需告知,合同依然有效。

3.若欺诈隐瞒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无效。判断合同效力要综合未告知内容性质及对缔约的影响。

2025-08-21 04:3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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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未告知情况下签的书面合同效力需综合判断,可能有效、可撤销或无效。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一方未告知的是合同关键条款、重要信息,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约,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缔约决定,或按交易习惯无需告知,合同有效。若欺诈、隐瞒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判断合同效力要结合未告知内容性质、对合同订立的影响等因素。若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合同效力,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21 03:38:07 回复

劳动者离职不一定都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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