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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两次不出庭会怎么判

吴* 山东-东营 离婚咨询 2025.08.19 15:44:43 331人阅读

离婚诉讼原告两次不出庭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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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两次不出庭,法院一般按撤诉处理。因为离婚案件中原告有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的义务,按照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所以两次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1.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申请时要附上相关证明,以请求延期审理。
3.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来避免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2025-08-19 21: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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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中,原告负有出庭义务,需亲自参与诉讼。当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2)若原告两次收到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通常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3)若原告存在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可请求延期审理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提醒:
离婚诉讼原告务必重视出庭义务,若无正当理由切勿缺席。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证明,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9 21:4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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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要尽量亲自参加离婚诉讼,若没有正当理由,不要两次不出庭,否则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二)若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出庭,要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延期审理。
(三)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08-19 19: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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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原告有亲自出庭的义务,若两次收到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通常按撤诉处理。
2.按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3.若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提前书面申请并附证明,请求延期审理或委托代理人出庭。

2025-08-19 17: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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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原告两次不出庭,若无正当理由,法院通常按撤诉处理;若有正当理由,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请求延期审理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告有出庭义务,需亲自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所以,原告两次收到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会裁定按撤诉处理。但要是存在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就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以此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类似出庭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提供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19 17:02: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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