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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n+1赔多少

雷** 湖北-荆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8.18 11:25:11 300人阅读

企业裁员n+1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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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N+1”赔偿是企业合法裁员时的经济补偿方式,具有明确的计算规则。“N”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体现了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时长。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企业就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对于工作时长处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这种规定合理平衡了不同工作时长员工的权益。
(3)“1”是企业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可帮助员工在失业后有一定的缓冲资金。
(4)月工资计算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避免了过高的补偿。

提醒:员工遇到企业裁员时,要注意核实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是否计算准确。不同的裁员情形对应不同的补偿规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18 13: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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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在遇到企业合法裁员时,要准确计算自己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规则确定“N”的数值。
(二)明确自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当企业提出裁员时,员工要确认企业是否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若未按标准支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08-18 12:5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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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1”赔偿是企业合法裁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N”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
2.“1”是企业额外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超当地上年职工月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3.如员工工作3年月均5000元,“N”是15000元,“1”是5000元,共获赔20000元。

2025-08-18 12:4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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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N+1”赔偿是企业合法裁员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方式,“N”按工作年限计算,“1”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有相应计算标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企业合法裁员时需向员工支付“N+1”赔偿。“N”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1”则是企业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如示例中员工工作3年,月均工资5000元,获赔20000元。若在裁员赔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8 12:0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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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1”赔偿是企业合法裁员时给员工的合理经济补偿,能保障员工权益,也体现企业社会责任。“N”按员工工作年限计算补偿,“1”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2.对企业来说,进行裁员时要严格按“N+1”赔偿标准执行,保证计算准确,避免劳动纠纷。
3.员工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企业裁员时,明确赔偿计算方式,若企业未按规定赔偿,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08-18 11:44:59 回复

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本地区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这就说人们通常所说的。+1,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并不需要+1,不过一些用人单位实践中放宽政策,在经济性裁员中也采用+1。+1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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