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对车辆受损不担责的情形如下:
因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这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停车场无过错,不用担责。
若因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砸车、违规驾驶碰撞,由第三人赔偿。
车主自身过错致损,如未按规停车、未锁车门,停车场无保管不善过错可不负责。
车辆自身质量问题造成损坏,非停车场管理不当,停车场无需担责。
结论:
停车场在不可抗力因素、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车主自身过错、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引发车辆受损时,无需对车辆受损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像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这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受损,停车场无过错就无需担责。若车辆是因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车主自身存在未按规定停车、未锁车门等过错导致车辆受损,停车场没有保管不善的情况则可不担责。而车辆因自身质量问题损坏,并非停车场管理不当造成,停车场自然也无需负责。若遇到车辆在停车场受损的情况,不确定停车场是否担责,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停车场在特定情形下对车辆受损不担责。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致损、车主自身过错和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四类情况。
1.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停车场无过错,无需担责。
2.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第三人恶意砸车、违规驾驶碰撞等情况,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自身过错:车主未按规定停车,如停在禁停区域、未锁车门等导致车辆受损,停车场无保管不善过错可不担责。
4.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坏,非停车场管理不当造成,停车场无需负责。
建议停车场在显著位置明确提示相关免责情形,车主也应规范停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若遇第三人致损,及时报警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1)不可抗力因素下,像自然灾害这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车辆受损,停车场无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2)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车辆受损,如恶意砸车、违规驾驶碰撞等,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停车场不担责。
(3)车主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未按规定停车、未锁车门等情况造成车辆受损,停车场不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无需担责。
(4)若车辆因自身质量问题损坏,并非停车场管理不当所致,停车场也无需负责。
提醒:
车辆在停车场受损时,要分清责任归属。若不确定是否属于停车场免责情形,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面对不可抗力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应及时收集灾害相关证据,如气象报告、现场照片等,以便后续处理保险理赔等事宜。
(二)若因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车主需第一时间报警,获取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相关调查结果,以此向第三人索赔。
(三)对于车主自身过错造成的车辆受损,车主应反思自身行为,日后按规定停车、妥善保管车辆。
(四)当车辆因自身质量问题损坏,车主可联系车辆厂家进行检测和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停车场在无过错时无需担责。
专业解答车在停车场被高空坠物砸了,如果是有偿保管,停车场有责任赔偿损失,因为双方是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空坠物不不属于停车场责任的,向责任人追偿。
专业解答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律师解析 停车场车辆受损的处理: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 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是由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车辆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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