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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唐** 宁夏-中卫市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8.17 04:08:17 317人阅读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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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不管工程是否竣工,质量达标是关键,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此权利便无法主张。这确保了只有提供合格建设成果的承包人才能获得优先受偿保障。
(2)建设工程需属于可折价、拍卖范围。像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的建设工程,因其特殊用途不能进行折价、拍卖,也就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性质工程的区别对待。
(3)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合理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十八个月,督促承包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行使该权利,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促使发包人履行支付义务。

提醒: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要特别留意工程质量、行使期限等条件。不同工程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进一步分析。

2025-08-17 11: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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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的行使需满足多方面条件。承包人行使该权利需工程质量合格,无论竣工与否,质量合格是前提,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不能主张。同时,建设工程要属于可折价、拍卖范围,像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无法行使法定抵押权。此外,承包人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期限自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十八个月。最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时,承包人可行使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从源头保障权利行使。
2.签订合同前,明确建设工程性质,避免承接无法行使法定抵押权的项目。
3.关注发包人付款情况,及时催告,把握好行使权利的合理期限。

2025-08-17 10:1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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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需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属于可折价拍卖范围、承包人在合理期限(最长不超十八个月)内行使、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仍未支付等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首先,工程质量合格是基础,不管是否竣工,质量达标承包人才能主张权利,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不能主张。其次,工程必须是可折价、拍卖的,像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的建设工程就不符合要求。再者,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此期限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十八个月。最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时,承包人可行使权利。如果遇到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对自身是否满足行使优先受偿权条件存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7 09: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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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质量,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便未竣工也能行使优先受偿权;若质量不合格要尽快修复,无法修复则不能主张。
(二)确认工程可折价、拍卖:承包人要提前了解建设工程性质,避免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工程主张法定抵押权。
(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承包人应明确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并在此基础上,在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处理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情况: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先进行催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支付,就可行使该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5-08-17 07:3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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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一是工程质量要合格。不管竣工与否,质量达标承包人就能行使该权利;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不能主张。
二是工程须在可折价、拍卖范围内。像学校、医院等公益工程不能折价、拍卖,无法行使此权。
三是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行使。期限从发包人应付价款日起算,最长18个月。
四是发包人未按约付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承包人可行使权利。

2025-08-17 05:40:21 回复

您好,关于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可以做抵押。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㈡建设用地使用权;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㈥交通运输工具;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㈠土地所有权;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以上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相对性,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安全,在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相关阅读:什么叫抵押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债权,认为需要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五种,而抵押被认为是最安全且不会增加债务人经济负担的方式,特别适合一些大额的、偿还周期较长的债务担保。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在经济交往中因诚信意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违约、毁约行为普遍存在,作为债权人,普遍不愿意接受保证担保,即第三人的信誉担保,而定金和留置担保又影响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使用,故不适合大额和偿还期限较长的债务担保。因此,以不转移财产占有关系为特征的抵押担保就成为债权人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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