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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刘** 山东-潍坊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8.15 11:18:09 402人阅读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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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方面:履行赔偿义务后要及时取得代位求偿权,行使权利时注意范围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若发现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支付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该金额。
(二)第三者方面:要明确自身若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可能会成为诉讼被告,需积极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5-08-15 17: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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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有两方:
一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获得代位求偿权,能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为诉讼原告,求偿范围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
二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担责,是诉讼被告,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赔,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相应扣减。

2025-08-15 16:1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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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法律解析: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行使该权利,在诉讼中作为原告。而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是诉讼中的被告。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相应扣减已获赔偿金额。了解这些规定,能帮助大家明晰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遇到此类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自身权益寻求有力保障。

2025-08-15 14:3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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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明确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成为诉讼原告,其行使范围以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限。
2.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作为诉讼被告,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相应扣减已获赔偿金额。
3.为避免纠纷,保险人应在理赔时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获第三者赔偿,准确确定代位求偿范围。第三者要积极履行赔偿责任,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同时双方在处理纠纷时,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5-08-15 14:1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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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有两方。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获得代位求偿权,成为诉讼原告,其行使该权利范围受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限制。
(2)第三者是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作为诉讼被告,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扣减相应已获赔偿金额。

提醒: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范围限制;被保险人获第三者赔偿情况需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8-15 12:38:4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只有保险合同法律上的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疑问。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的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要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新《保险法》明确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如保险人拒绝赔付时,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被《继承法》上规定的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有人会认为无论受益人还是继承人,不都是得到保险金嘛,有什么区别吗?这区别可就大了,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只享受权利而无法定义务的,而作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则有在继承的保险金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法定义务。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最高人民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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