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权利能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所以主动放弃探望权协议书无效。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能满足子女情感需求,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保护子女权益。
3.双方签的放弃探望权协议,即使是真实意愿,但因违法且损害子女利益,会被认定无效。符合条件时,放弃方还能向法院主张恢复该权利。
结论:
主动放弃探望权协议书无效,符合条件时放弃方仍可主张恢复探望权。
法律解析:
探望权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权利能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可满足子女情感需求,助力其身心健康成长。当事人签订的放弃探望权协议,即使是真实意思表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子女利益,会被认定无效。这意味着,此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签了这种协议,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原本放弃的一方仍可向法院主张恢复探望权。若您在探望权方面有相关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主动放弃探望权协议书无效。探望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权利能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可满足子女情感需求,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当事人达成的放弃探望权协议,即使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子女利益而被认定无效。就算签订了这类协议,放弃方在符合条件时,仍可向法院主张恢复探望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不应签订主动放弃探望权的协议书,以免权益受损,同时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若已签订此类协议,可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向法院主张恢复探望权。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法律分析:
(1)探望权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这意味着权利虽可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
(2)从子女权益保护来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对子女情感需求的满足和身心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3)当事人达成的放弃探望权协议,即便出自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子女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4)即便签订了放弃协议,在符合条件时,放弃方仍能向法院主张恢复探望权。
提醒:
不要轻易签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此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不要签订主动放弃探望权的协议书,因为这类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子女利益,是无效的。
(二)如果已经签订了此类协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恢复探望权。
(三)认识到探望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积极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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