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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否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马* 广东-广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8.12 03:22:48 335人阅读

承诺是否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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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非实质性和实质性两种情况。非实质性变更下,承诺通常有效,但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时承诺无效;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合同以承诺内容为准。
(2)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关键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承诺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3)承诺原则上应与要约内容一致,若要变更需准确区分是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变更。

提醒:在商业交易中做出承诺时,要仔细判断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性质,避免因误判导致合同效力出现问题,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12 11:0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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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分非实质性和实质性两种情况。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通常有效,但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则承诺无效,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合同以承诺内容为准。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标的等重要内容,这种变更的承诺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在发出要约时,明确标注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避免后续因非实质性变更产生纠纷。二是当收到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时,若不认可应及时表示反对。三是若承诺出现实质性变更,若有意达成交易,应针对新要约重新评估并作出回应。

2025-08-12 09:4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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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实质性变更:一般承诺有效。若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禁止变更,承诺无效;若未及时反对,合同以承诺内容为准。

2.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等关键内容的变更,此类承诺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因此,承诺应与要约一致,变更时需区分变更性质。

2025-08-12 08:4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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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承诺变更要约内容分非实质性和实质性两种情况,非实质性变更一般承诺有效,特殊情况无效,未及时反对则以承诺内容定合同;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承诺原则上应与要约一致,变更需区分性质。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处理方式不同。非实质性变更时,正常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禁止变更则承诺无效,若未及时反对,合同内容按承诺确定。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核心要素,如标的、数量等,这种变更使承诺成为新要约,原要约失去效力。这是为保障合同订立的严谨性和双方意思表示的准确性。如果在实际交易中遇到关于承诺变更要约内容的法律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或自身权益是否受侵害,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8-12 07:0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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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进行非实质性变更时,如果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明确禁止任何变更,应放弃以该变更内容达成合同;若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可按承诺内容准备签订合同。
(二)遇到实质性变更时,此时承诺成为新要约,原要约人可重新考虑是否接受该新要约,若接受则可进一步协商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025-08-12 05:16:46 回复

解答如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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