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起诉不当得利后又告民间借贷,一般不会合并审理。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是不同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合并审理需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合并且经当事人同意。而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差异大,不符合合并审理的通常要求。
3.鉴于此,法院通常会分别审理这两个案件。原告要按照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举证并参与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依据获不当利益,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合并审理需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合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但这两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差别大,不满足合并审理通常要求。
(3)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大多会分别审理这两个案件,原告要按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举证并参与诉讼。
提醒:原告在起诉时应清晰区分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按各自法律关系准确举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先起诉不当得利后又告民间借贷的情况,原告要按不同法律关系分别收集证据。对于不当得利,需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民间借贷,要准备好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二)原告要积极参与法院分别组织的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自己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等方面差异大,通常不符合该合并审理条件,所以一般分别审理。
1.先起诉不当得利再告民间借贷,通常不会合并审理。不当得利是没合法依据获利,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是不同法律关系。
2.合并审理需诉讼标的同类、法院认可且当事人同意。但不当得利和民间借贷在性质、要件、举证责任上差异大,不符要求。
3.法院一般会分别审理两案,原告要按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举证和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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