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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是开庭当天吗

李*** 重庆-綦江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8.07 16:22:24 464人阅读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是开庭当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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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而非开庭当天。开庭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此时未作判决,更未开始执行判决。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犯罪嫌疑人判决前被逮捕羁押3个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3个月要从1年刑期中扣除。

为避免对刑期起算产生误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期计算规定的宣传,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时,明确说明刑期起算规则。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07 19: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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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期的起算并非开庭当天,而是判决执行之日。开庭属于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此时尚未作出判决,更未到执行阶段。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指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
(2)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其中,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逮捕羁押了一段时间,最终被判处相应刑罚时,这段羁押时间会从总刑期中扣除。

提醒:
要明确刑期计算规则,避免错误认知。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08-07 18:3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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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刑期计算规则
要明确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而非开庭日。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

(二)知晓羁押折抵情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可折抵刑期。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做好记录与核对
若存在先行羁押情况,要记录好羁押时长,在判决后核对刑期计算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5-08-07 17:5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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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非开庭当天。开庭是审理程序,此时未判决,更未执行。判决执行日通常指罪犯实际服刑日。
2.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判决前羁押可折抵刑期。管制羁押一日抵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抵一日。
3.如判决前被羁押3个月,判1年有期徒刑,这3个月要从刑期中扣除。刑期起算以实际执行刑罚为准。

2025-08-07 17:0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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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非开庭当天,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按规定折抵刑期。
法律解析:
开庭只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此时还未作出判决,更没有进入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罪犯实际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相应天数,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逮捕羁押3个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3个月会从1年刑期中扣除。由此可见,刑期起算以实际开始执行刑罚为准。如果大家在刑期计算等法律问题上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7 16:54:55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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