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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医院鉴定怀孕后司法多久出结果

母** 广东-汕尾 司法鉴定咨询 2025.08.07 12:49:50 322人阅读

监外执行医院鉴定怀孕后司法多久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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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外执行医院鉴定怀孕后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具体时间。
(2)在押罪犯需监外执行时,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司法机关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及时进行审查,实际处理时间会受案件复杂程度、工作流程安排等影响,但通常会尽快处理以保障相关人员权益。
(4)若对处理进度有疑问,可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司法机关沟通。

提醒:相关人员要关注处理进度,有疑问及时沟通,但司法决定需遵循法定程序和综合考量,应给予合理等待时间。

2025-08-07 17: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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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狱或看守所若发现罪犯怀孕需监外执行,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司法机关在接收申请后,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尽快进行审查,不能故意拖延。
(三)当事人或其家属若对监外执行处理进度存在疑问,可主动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司法机关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025-08-07 16:3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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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规定监外执行医院鉴定怀孕后,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具体时间。

2.在押罪犯需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司法机关应综合考量后及时审查,实践中按案件复杂程度、工作流程定时间,会尽快处理保障权益。

4.若对进度有疑问,可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司法机关沟通。

2025-08-07 15: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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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明确规定监外执行医院鉴定怀孕后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具体时限,司法机关应及时审查,实践中会综合多因素确定时间并尽快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在押罪犯需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怀孕后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具体时间,但司法机关有义务在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后及时审查。实践中,案件复杂程度、工作流程安排等因素会影响决定时间,不过通常会尽快处理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处理进度存在疑问,可以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若在这方面还有其他不明白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7 15:0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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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法律未明确监外执行医院鉴定怀孕后司法机关作决定的时限,司法机关应基于综合考量及时审查相关申请。在实际操作中,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实践里,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工作流程安排等因素确定处理时间,但通常会尽快处理,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若相关人员对处理进度存在疑问,可以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司法机关也应做好信息公开和沟通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

2025-08-07 13:40: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已经怀孕的,那么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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