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若饮酒组织者或同饮者存在以下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言语刺激、灌酒等),导致饮酒人醉酒受伤或死亡。
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酒(如已知其患病、服药、驾车等)。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醉酒后未护送回家、未及时送医)。
明知对方醉酒仍允许其从事高危行为(如驾车、高空作业)。
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是否需要相应责任,我是江苏扬州专业律师,处理过你咨询的这样问题,需要进一步帮忙和我电话联系(壹叁壹伍壹壹叁肆玖壹叁)
2025-08-07 12:3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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