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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该怎么判

李*** 浙江-嘉兴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8.01 07:56:59 496人阅读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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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预防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犯罪,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学校和家庭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其对不良行为的辨别能力。
(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网络空间等容易出现此类犯罪的区域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引诱行为。
(三)一旦发现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嫌疑,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前款规定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5-08-01 13:0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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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属于犯罪行为,按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从重处罚。

2.该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认定时,看行为人有无引诱行为,像用语言、表演等手段拉拢、诱惑未成年人参与。

3.有证据证明存在引诱行为,就按此罪量刑,考虑到针对未成年人,处罚会更严。

2025-08-01 11:2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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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应从重处罚。
法律解析:
该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认定此罪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引诱行为,如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让未成年人收听观看淫秽物品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此类行为,就会按此罪量刑,鉴于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处罚会更为严厉。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如果大家遇到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01 09:5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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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依法严惩。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此行为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引诱行为,像通过语言、表演、示范、让未成年人收听观看淫秽物品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其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此类行为,就会以此罪量刑。

为减少此类犯罪发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提升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2025-08-01 09:1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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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性质恶劣,它不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在司法认定上,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引诱行为。这些引诱手段包括语言蛊惑、进行表演示范,或是让未成年人收听观看淫秽物品等,以此来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3)一旦有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存在上述引诱行为,就会按照此罪进行量刑。而且由于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提醒: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是严重犯罪行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远离此类活动。若涉及相关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8-01 07:58:15 回复

一、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文明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因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外,引诱者即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二、如何正确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一)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二)本罪与引诱卖淫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被引诱者的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文明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因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外,引诱者即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二、如何正确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一)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二)本罪与引诱卖淫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被引诱者的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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