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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去逛街的时候,带着自己的女朋友,肯特可能是长得太美了,有几个臭流氓,就开始动起手脚,我想我也没惹他们,后来很朋友说,朋友说他们是寻衅滋事组织者,那我想问的是,他们这样做是不是已经够上犯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而寻衅滋事组织者,也一样犯寻衅滋事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组织者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罪的组织者,是指组织人员从事寻衅滋事行为的人,一般是属于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主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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