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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逮捕后又返回公安局了怎么办

王** 北京-海淀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7.24 17:56:40 411人阅读

检察院逮捕后又返回公安局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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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逮捕后将案件返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是法定程序。当检察院审查案件觉得证据不足等需要补充侦查时,可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有次数限制,以二次为限。
(3)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是应尽义务。有律师的,可让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掌握补充侦查重点,律师能提供法律帮助;没有律师的,应尽快委托,律师可制定专业辩护策略。
(4)被害人一方可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补充侦查进展,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犯罪嫌疑人要如实陈述,避免虚假陈述加重责任;被害人了解进展要通过合法途径。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4 22: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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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一方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避免隐瞒或虚假陈述。
2.若已委托律师,让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补充侦查方向和重点,以便为嫌疑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3.若未委托律师,尽快委托,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专业辩护策略。

(二)被害人一方
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补充侦查进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025-07-24 20: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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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逮捕后将案件退回公安局,一般是为了补充侦查。按规定,检察院审查时若觉得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公安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补充侦查两次。
2.犯罪嫌疑人一方要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若已委托律师,让律师和公安沟通,了解重点以提供法律帮助;未委托的可尽快委托,律师会提供专业辩护策略。
3.被害人一方可向公安和检察院了解补充侦查进展,保障自身权益。

2025-07-24 20:0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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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逮捕后案件返回公安局一般是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需在一个月内完成,且以二次为限。犯罪嫌疑人一方应积极配合,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被害人一方可了解补充侦查进展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就可退回公安机关。这是为了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且补充侦查最多进行二次。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而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是应尽的义务。委托律师能更好地了解补充侦查方向和重点,为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而被害人一方也有权利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补充侦查进展,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你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或是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可以随时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24 19:4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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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逮捕后将案件返回公安局多是为补充侦查。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认为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若此前已委托律师,可让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把握补充侦查方向和重点,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支持;若未委托律师,应尽快委托,律师会依据案件情况制定专业辩护策略。
3.对于被害人一方,可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了解补充侦查进展,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4 19:25:22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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