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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郭* 浙江-上虞 个人债务咨询 2025.07.24 01:36:44 479人阅读

借款利息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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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并存的。当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出借人有选择主张的权利。
(2)出借人既可以单独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能够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一并主张。不过,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即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3)若借款利息与违约金之和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债权人同时主张两者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若超出该标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这违反了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规定。

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时要注意法律上限,避免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支持。不同借贷案情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24 07: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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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若想同时主张借款利息和违约金,需确保两者之和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可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核算可能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提前进行合理规划。
(二)若在实际履行中,发现利息和违约金总和可能超过上述标准,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调整,避免后续纠纷。
(三)若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权人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07-24 06: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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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并存。出借人与借款人若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择一主张,也能一并主张。

2.不过,若借款利息与违约金总和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

3.只要两者之和未超此标准,债权人可同时主张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2025-07-24 06:0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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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一项,也能一并主张。不过,为了避免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设置了上限,即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只要在这个限度内,债权人同时主张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是被允许的,超出部分由于违反了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规定,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在借款过程中涉及利息和违约金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4 04: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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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存。当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出借人可选择主张其中一项,也能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只要两者之和未超出此标准,债权人就能同时主张。若超出部分,由于违反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障自身权益,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标准,并确保总和不超过法定上限。若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借款人也应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承担过高费用。

2025-07-24 03:07: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如何适用。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还可以根据《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是不能同时获得的。案情介绍: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怎么办12月10日,赵某向崔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12月10日至3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月10日之前支付;若被告不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还款,还应按3%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若赵某违反上述约定未及时还款,除支付上述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之后,赵某仅按照约定支付了两个月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尚未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崔某于4月13日将赵某至,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自2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因未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50000元。赵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返还本金,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仅同意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约定的利息已经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支付了利息就不同意再行支付违约金;即使应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也过高,应给予适当减少。争议焦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是否仍应当支付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最高人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而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借款期间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约定若被告赵某不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则仍应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已经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它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原告要求较高利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如何适用。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还可以根据《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是不能同时获得的。案情介绍: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怎么办12月10日,赵某向崔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12月10日至3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月10日之前支付;若被告不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还款,还应按3%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若赵某违反上述约定未及时还款,除支付上述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之后,赵某仅按照约定支付了两个月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尚未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崔某于4月13日将赵某至,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自2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支付因未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50000元。赵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返还本金,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仅同意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约定的利息已经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支付了利息就不同意再行支付违约金;即使应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也过高,应给予适当减少。争议焦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是否仍应当支付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最高人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而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借款期间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约定若被告赵某不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则仍应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已经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它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原告要求较高利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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