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股东行使查阅权,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确保表达清晰合理。
(二)公司若拒绝新股东查阅请求,应提供正当理由并书面说明,新股东要留意公司说明是否合理。
(三)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新股东可准备好相关材料,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查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新股东有查阅公司之前账目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定的,按规定能查阅、复制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及财务报告等。
2.股东权利平等,不受加入时间影响。新股东行使权利要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3.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会损害自身利益,可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诉讼维权。
结论:
新加入的股东有权查阅之前的账目。
法律解析:
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身份所赋予的权利是平等的,不会因加入公司的时间不同而受到限制,所以新股东同样可以查阅公司之前的账目。新股东若要行使查阅权,通常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拒绝查阅并书面说明理由。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查阅权。如果在股东查阅账目方面遇到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新加入的股东有权查阅之前的账目。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权利,且股东权利平等,不受加入时间限制。
2.解决措施与建议:新股东行使查阅权,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并书面说明理由。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查阅权。
法律分析:
(1)新加入的股东具备查阅之前账目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2)股东身份赋予的权利平等,不会因加入公司的时间不同而受到限制,新股东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3)新股东若要行使查阅权,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4)当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有权拒绝并书面说明理由。
(5)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通过诉讼维护查阅权。
提醒:新股东行使查阅权要按规定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若遇公司拒绝,要判断其理由是否正当,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解析 可以,因为加入公司的新股东虽然与当时的决策和经营似乎无利害关系,但若从动态上分析,公司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一个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履行很可能跨越新股东加入公司前后的两个时间段,若新股东不能查阅加入之前公司的相关信息,势必导致股东利益保护的不完备。因此,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允许新股东对入股前的帐目进行查阅。 入股已经存续的公司需注意的事项 1、首先,投资人需要通过核查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公司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入目标公司以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 2、同时,投资人可以对目标公司登记的固定资产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是否与合作者陈述的一致。 3、此外,投资者要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的信用信息网来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并且通过相应案件了解目标公司的现状和情况。 4、总之,在选择投资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做足事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充分了解目标公司,把投资风险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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