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不用且能耕种收获,可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能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用地单位需缴纳土地闲置费。
(3)若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提醒:用地单位需关注土地使用时间,避免因闲置产生费用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了解。
(一)若为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且能耕种收获,原耕种集体或个人可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能组织耕种。
(二)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连续二年未使用该耕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国家征而未用的地,按法律处理。已办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耕地,一年内能耕种收获的,原耕种集体或个人可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能组织耕种。
2.占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不用,经批准,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使用权;土地原属集体的,交回原村集体耕种。
3.城市规划区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闲置的,可征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使用权。
结论:
国家征地长期未使用有不同处理方式,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未用一年内可恢复耕种,一年以上需缴闲置费,连续二年未用可无偿收回;城市规划区出让土地开发闲置也有相应征收闲置费或无偿收回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时间不同处理不同。一年内可耕种收获的,原耕种集体或个人可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能组织耕种;闲置一年以上动工建设的,要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若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则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城市规划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同样有征收闲置费或无偿收回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如果遇到国家征地长期未使用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国家征地长期未使用需依法处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处理方式依闲置时长而定。一年内可耕种收获的,原耕种集体或个人可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能组织耕种;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需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原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城市规划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可征收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使用权。
为避免土地闲置,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土地使用情况。用地单位需增强责任意识,合理规划土地使用,按规定时间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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