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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超过六十岁还能不能办工伤认定

吴* 山东-济南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7.17 03:56:02 456人阅读

农民工超过六十岁还能不能办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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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十岁以上农民工办工伤认定要视情况而定。要是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工作时因工作受伤等符合工伤情形,就能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会依规审查。

2.可现实里不少超六十岁农民工和单位是劳务关系等非典型劳动关系,通常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不过能通过民事侵权,让雇主等担责。

3.重点是明确和用工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话,记得尽早收集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2025-07-17 08: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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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六十岁以上农民工能否办工伤认定要视情况而定,关键在于界定与用工方的法律关系。
法律解析:
如果六十岁以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等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就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会依规审查。但现实里不少超六十岁农民工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等非典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通常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不过可通过民事侵权途径,让雇主等责任方担责。总之,明确法律关系和伤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很重要。申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要是对这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律师能够依据具体情况,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办法。

2025-07-17 08:1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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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以上农民工能否办工伤认定的确需区别看待。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可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判断。但现实中不少超六十岁农民工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等非典型劳动关系,通常不能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不过能通过民事侵权途径要求责任方担责。

为更好处理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农民工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务工时尽量与用工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2.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及时收集能证明与用工方关系以及事故发生经过等相关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
3.不确定法律关系及处理方式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途径维权,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2025-07-17 06:2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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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六十岁以上农民工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等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会依规审查判断。

(2)现实里不少超六十岁农民工与单位建立的可能是劳务关系等非典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通常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不过可通过民事侵权途径,让雇主等责任方担责。

(3)准确界定农民工与用工方的法律关系很关键,同时要判断伤害发生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或民事侵权赔偿法定条件。申请时,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提醒:
六十岁以上农民工遇伤害,要先明确法律关系,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确定合适维权途径。

2025-07-17 06:1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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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十岁以上农民工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可申请工伤认定。比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等。

(二)若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等非典型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要通过民事侵权途径,找雇主等责任方索赔。

(三)关键是准确判断与用工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5-07-17 05:45:32 回复

对于超过60岁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一、具体案例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理由是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二、复议结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尹玉栋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一、具体案例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理由是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二、复议结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尹玉栋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一、具体案例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理由是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二、复议结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尹玉栋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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