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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必须是自己公司员工吗

顏** 重庆-南川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7.17 02:20:34 462人阅读

职务侵占必须是自己公司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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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本公司员工。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这里“人员”范围更广。
(2)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临时聘用人员等,若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单位临时聘请的项目负责人侵占项目资金会被论处。
(3)非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员工勾结,共同实施侵占行为,会成为职务侵占罪共犯。

提醒:
无论是单位何种性质的人员,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同情形下的职务侵占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7-17 06: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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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主体范围认知。要清楚职务侵占罪主体不限于本公司员工,劳务关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都可能构成该罪主体,单位应加强对各类人员的监管。
(二)加强内部监督。对于临时聘请人员,如项目负责人等,在工作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
(三)防范内外勾结。警惕非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员工勾结实施侵占行为,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发现此类情况及时上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7-17 05: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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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并非只有公司员工会犯。该罪指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员”不限于本公司员工。

2.司法实践里,劳务关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也可能构成此罪,像临时聘请的项目负责人侵占资金。

3.非单位内部人员与员工勾结实施侵占,会成为职务侵占罪共犯。

2025-07-17 03:4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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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务侵占并非必须是自己公司员工,与单位有劳务关系、临时聘用人员及与单位员工勾结者都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人员”范围较广,不局限于传统的本公司员工。在司法实践中,像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只要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例如单位临时聘请的项目负责人侵占项目资金。同时,非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员工勾结共同实施侵占行为,会成为职务侵占罪共犯。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职务侵占相关的法律问题,为确保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7-17 03:2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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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限于公司正式员工。职务侵占罪强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人员”范畴广泛,并非局限于传统的本公司员工。
2.司法实践中,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临时聘用人员,只要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就可能构成此罪。像单位临时聘请的项目负责人侵占项目资金,会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非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员工勾结,共同实施侵占行为,可成为职务侵占罪共犯。
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和监督,完善财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审计核查。对临时聘用人员也要进行背景审查和职责明确,避免财物被非法侵占。同时,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训,让员工知晓职务侵占的法律后果。

2025-07-17 02:43:17 回复

一、侵占罪既遂需满足的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二、如何认定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已变得不必要。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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