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想反悔,应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带上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去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也要留意,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里,夫妻有且仅有一次反悔机会。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发受理回执单起三十天内,任一方不愿离,拿规定证件材料去受理机关,填好撤回申请书,核实后会拿到确认单,相关材料存档。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没一起去申请离婚证,也当作撤回申请。总之,冷静期就一次有效反悔撤回行为。
结论: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确只有一次反悔机会。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一方不愿离婚,能持规定证件材料,向受理机关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核实无误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相关材料一并存档。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去申请发给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申请。综合来看,在这两个阶段里,仅存在一次有效的反悔撤回离婚申请行为。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你对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还有疑惑,或者在具体操作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离婚冷静期内,确实仅存在一次有效的反悔撤回离婚申请行为。这一规定旨在给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期,减少因一时冲动而造成的婚姻破裂。
针对此,有以下建议:
1.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前,应充分沟通交流,慎重考虑离婚决定,明确自身想法和需求。若因矛盾冲突而冲动申请离婚,可能在冷静期内后悔。
2.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可对夫妻双方进行适当引导和提醒,告知冷静期相关规定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让他们对整个流程有更清晰的认识。
3.社会也应提供更多婚姻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夫妻解决婚姻中遇到的问题,理性面对婚姻关系,避免因小矛盾而走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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