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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余* 山东-日照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7.12 12:23:28 405人阅读

非亲生能否要求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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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时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得分情况处理。
抚养费方面,要是一方不知情,长期抚养非亲生子女,因没法定抚养义务,能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付费用。
精神损失费上,若对方故意隐瞒,给配偶带来严重精神创伤,无过错方可索赔。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等定赔偿额,不过得有证据才行。符合条件就能主张。

2025-07-12 20: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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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亲生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抚养费返还及精神损失费。
法律解析:
在非亲生情形里,就抚养费而言,当一方在毫不知情子女非亲生的状态下,长时间履行抚养责任,由于抚养非亲生子女并非其法定责任,对方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而精神损失费方面,要是另一方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给配偶带来严重精神损害,无过错方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不过,主张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等过错行为,以及自身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况。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类似困扰,对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2 18:4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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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亲生情形下,要求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确实需依不同情况判断。

首先,就抚养费而言,当一方在毫不知情子女非亲生的状态下,长期承担抚养责任,基于不当得利理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毕竟对非亲生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对方获取该抚养付出构成不当得利。在此情形下,主张方应保留好如支付抚养费的凭证等相关证据,以支撑诉求。

其次,涉及精神损失费。若另一方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给配偶带来严重精神损害,无过错方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主张精神损失费的一方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故意隐瞒的过错行为以及自身精神痛苦状况,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满足相应条件时,当事人可依法主张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失费赔偿。

2025-07-12 17:2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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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方面,在不知子女非亲生却长期履行抚养责任时,由于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使另一方受益,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2)精神损失费方面,当另一方故意隐瞒子女非亲生事实,给配偶带来严重精神损害,无过错方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会考量过错程度、精神伤害后果等多方面。同时,主张精神损失费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及自身所受精神痛苦。

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注意保留能证明对方过错和自身损失的证据,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7-12 15: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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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抚养费
首先要保留好支付抚养费的相关凭证,像转账记录、缴费票据等,用以证明自己确实长期支付了抚养费。然后,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关于精神损失费
收集能证明对方故意隐瞒事实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同时,准备好能体现自身因该事实遭受精神痛苦的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整理好这些证据后,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非亲生情况下,一方不知子女非亲生却长期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无法律依据取得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支付抚养费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2025-07-12 13:41:29 回复

对于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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