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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什么

彭** 重庆-沙坪坝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7.07 05:46:04 336人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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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通过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解除条件,比如对买方付款时间、金额等作出详细规定,一旦条件成就,及时行使解除权。
(二)对于法定解除情形,若遇到不可抗力,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地震等灾害的官方报道;当卖方迟延交房或买方迟延付款时,及时进行催告并保留好催告证据;若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若得知卖方将房屋抵押或卖给第三人,要尽快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5-07-07 1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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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
约定解除是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一方或双方能行使解除权。例如买方未按时付款超一定期限,卖方就能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包含多种情况:房屋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无法交付;卖方迟延交房或买方迟延付款,催告后仍不履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居住;卖方把房屋抵押或卖给他人,买方无法取得产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025-07-07 10:1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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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形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法律解析:
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就能行使解除权,像约定买方未按时付款达一定期限,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情况多样,因不可抗力如地震使房屋损毁无法交付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方迟延交房或买方迟延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卖方交付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卖方将房屋抵押或卖给第三人致买方无法取得所有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或交付后核验不合格。这些法律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如果大家在房屋买卖合同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是否符合解除情形,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7-07 08: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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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形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类。约定解除由合同双方自行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行使解除权,如约定买方超期付款达到一定期限,卖方有权解约。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像房屋因地震损毁无法交付;卖方迟延交房或买方迟延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卖方将房屋抵押或卖给第三人使买方无法取得所有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或交付后核验不合格。
2.为避免合同解除纠纷,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交易中要及时履行自身义务,出现违约行为及时协商。若遇法定解除情形,守约方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2025-07-07 08: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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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预先设定解除条件,一旦条件达成,一方或双方就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像合同约定若买方付款逾期到一定时长,卖方即可解除合同,这赋予了双方根据约定灵活处理合同的权力。
(2)法定解除是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地震让房屋无法交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或买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居住、被抵押或转卖、主体结构不合格等,均侵犯了买方权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提醒: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遇到法定解除情形,及时固定证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维权方案。

2025-07-07 06:30:39 回复

房屋买卖买受人的解除权,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说明对此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享有解除权。但这种安置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内容上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是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2)该补偿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的位置、用途约定。形式上拆迁人必须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将商品房一卖一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出卖人将一房二卖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受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第三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项内容也是指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6: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即期房和现房的买卖合同在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适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即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即出卖人迟延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即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1: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即如果因出卖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2: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因不可归责与买受人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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