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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陈** 河南-洛阳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7.06 00:46:57 367人阅读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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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应严格按既定顺序清偿,先支付清算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等,这是清算工作开展的基础;接着保障职工权益,支付工资、社保费和法定补偿金;之后履行纳税义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经营期间债务。按此顺序可确保各方权益合理实现。
2.若清偿后有剩余财产,先按合伙协议分配;无约定或不明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平均分配。
3.建议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建立完善财务制度,明确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方式,避免清算时出现纠纷。清算时指定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确保清算公平公正。

2025-07-06 05: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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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分配遵循严格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这是为了保障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如办公费、差旅费等都是清算必要开销。

(2)保障职工权益是重要一环,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3)依法纳税是企业基本义务,缴纳所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秩序。

(4)清偿债务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偿还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所欠各种债务。

(5)剩余财产分配先按合伙协议约定,若未约定或不明,可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提醒:
合伙人需严格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在财产分配时应重视协议约定,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7-06 04:3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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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清算流程顺序,严格按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费用、所欠税款、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保障各方面权益。
(二)对于剩余财产,先查看合伙协议约定,按约定分配。若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合伙人可先协商,达成一致分配方案。
(三)若协商不成,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合伙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025-07-06 03:1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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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清算财产按顺序清偿:先付清算费用,像清算期办公费、差旅费等。

2.接着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和法定补偿金,保障职工权益。

3.再缴纳所欠税款,纳税是企业基本义务。

4.最后清偿经营期所欠债务。

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分配;无约定或不明,先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

2025-07-06 03:0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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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伙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先依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有剩余则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无约定或不明时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先支付清算费用,这是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支出;接着保障职工权益,支付工资、社保费和法定补偿金,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之后履行纳税义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经营期间的债务。当完成上述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先看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就需要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这种规定既保证了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也兼顾了各方利益。如果您在合伙企业清算财产分配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6 01:48:26 回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清算事务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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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14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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