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为层面,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致使他人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就具备了该罪行为特征。
(2)主观故意方面,当行为人存在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故意时,符合主观认定条件。
(3)危害结果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像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引起群众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在网络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4)实践中,要结合网络言论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等具体案件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实施网络行为要谨慎,若涉及类似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行为方面判断,仔细审查是否存在利用网络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或滋扰等行为,以及是否导致他人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后果。可通过收集网络言论截图、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二)主观故意分析,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故意,可结合行为人的过往言论、与被害人的矛盾背景等进行判断。
(三)危害结果评估,查看是否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如是否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是否引起群众恐慌、社会秩序混乱,是否在网络上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大量关注等。
(四)综合证据判断,结合网络言论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等具体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型寻衅滋事行为,若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可适用此条规定。
1.行为判定: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软暴力,导致他人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
2.主观故意:行为人需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无事生非的故意。
3.危害结果: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如致被害人亲属精神失常、引发社会混乱等。
4.实践判断:结合案件证据,如言论内容、传播范围等综合判定是否构罪。
结论:
网络软暴力型寻衅滋事罪认定需考量行为、主观故意、危害结果,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网络软暴力型寻衅滋事罪,行为上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后果。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危害结果需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如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严重后果、社会秩序混乱、网络恶劣影响等。实践中,要结合网络言论内容、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等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如果遇到类似案件情况,是否构成该罪需具体分析,若有这方面的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网络软暴力型寻衅滋事罪认定要从行为、主观故意、危害结果多方面考量,并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上,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软暴力手段,致使他人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无事生非的故意。危害结果需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像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引起社会恐慌、秩序混乱,网络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软暴力行为的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犯罪行为。
2.提升办案人员对该类犯罪的认定能力,准确把握各认定要素。
3.加强法治宣传,提升公众对网络软暴力型寻衅滋事罪的认识,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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