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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何处罚量刑

梁* 安徽-滁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05 02:09:57 487人阅读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何处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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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非法售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其他珍贵植物。
2.按刑法,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要交罚金;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罚金。
3.“情节严重”看出售数量、价值,是否多次售卖等。像出售数量多、植物珍稀度高,或破坏生态严重,会认定情节严重。有纠纷可咨询专业人士。

2025-07-05 05: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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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其他珍贵植物构成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有明确规定。该罪是针对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其他珍贵植物的行为。在量刑方面,普通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时,刑罚会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会考量出售数量、价值,是否多次实施该行为等因素,像出售数量多、植物珍稀程度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保护国家重点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每个人都应遵守相关法律。如果遇到涉及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05 05: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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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其他珍贵植物的行为。该罪处罚明确,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定通常考量出售数量、价值以及是否多次实施等因素,像出售数量多、珍稀程度高,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情形就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3.为避免此类犯罪行为发生,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相关知识,不参与非法交易。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行为。若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正确的法律指导。

2025-07-05 05:1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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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针对的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或其他珍贵植物的行为,这体现了法律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严格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2)该罪量刑分两档。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出现出售数量多、珍稀程度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认定综合考虑出售数量、价值和行为次数等因素。例如,多次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即使每次数量不多,但累计起来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提醒:
切勿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若涉及此类法律纠纷,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7-05 04:5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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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避免触犯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要明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其他珍贵植物的范围,不参与此类植物的非法交易。
(二)在涉及植物交易时,要严格审查交易对象的合法性,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三)如果不慎卷入相关法律纠纷,第一时间停止相关行为,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7-05 03:19:13 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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